黄陵县监察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黄陵县纪律监察委员会

黄陵县纪检监察干部严管厚爱与履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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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11/07 15: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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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关爱干部、激励担当作为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理念,充分彰显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管与厚爱,不断调动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涵盖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委机关各室部中心、县委巡察办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将依规依纪依法贯穿全过程,确保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以铁的纪律筑牢廉洁防线,以组织关怀激发干事热情;坚持权责一致、失责必追,推动干部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做到有权必有责、问责必从严;坚持务实管用、常态长效,立足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需求,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保障机制,为干部履职尽责持续提供支撑。

第二章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四条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穿履职全过程,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止“七个有之”、杜绝九种纪律松弛现象的要求,坚决践行“五个必须”和“四个服从”规定。

第五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将政治纪律执行情况作为干部党性考验和忠诚检验的核心标准,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章  改进工作作风与效能建设

第六条 端正履职态度

(一)工作研讨时主动建言献策,任务部署后坚决执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工作落地;

(二)对上级决策有异议的,须当面陈述理由,未达成一致的可保留意见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但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

(三)严禁出现会上不、私下妄议,当面同意、背后抵触,事前不表、事后指责等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优化工作方法

(一)对一些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坚持“随手即办、立行立办”,杜绝漏办延误;

(二)承接复杂任务时,明确记录内容、时限、标准等核心要素,疑问及时沟通澄清,避免盲目推进;

(三)遇困难问题先拟定解决方案再汇报,杜绝“不思考、只请示”;

(四)工作方法与结论须具备可追溯性,清晰说明依据理由,杜绝主观臆断。

第八条 提升工作效能与质量

(一)严格落实“事不过夜”要求,当日任务力争当日办结,确有困难的每日向负责人报送进度;

(二)建立“事前推演规划、事中互查复核、事后复盘总结”机制,坚决杜绝低级错误,持续提升工作质效。

第九条 规范公务形象

(一)执行公务时提倡着正装,着装须与公务场景相适配(如带领上衣、深色长裤等);

(二)待人接物文明礼貌,严禁态度蛮横、口大气粗;与监督审查对象接触时,坚持有理有据、刚柔适度,防范冲突发生。

第四章 严守廉洁自律底线

第十条 恪守廉洁准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具体禁止行为包括

(一)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或职务便利,要求下级单位、涉案对象为本人及利益相关人谋利

(二)接受监督对象、涉案单位及亲属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礼品礼金、宴请款待,或借机办理私人事项、报销费用、低价购物等;

(三)私自向工作联系单位、涉案对象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办公物品;

(四)截留、挪用、私分暂扣罚没款物,或私存公款;

(五)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违规使用公车;

(六)加入营利性社团组织,或参与可能借纪检监察名义营利的活动;

(七)私自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人员接触、交往,为其违规传递材料、出谋划策、开脱责任

(八)参与黄、赌、毒及色情、赌博场所活动,做出有悖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 规范工作纪律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日常考勤管理,坚守工作岗位,杜绝迟到早退;请假须按规定填写假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禁止下列行为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隐瞒、歪曲案件事实;

(二)办人情案、关系案、凑数案,违反回避制度;

(三)干预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越权办事、违反程序履职;

(四)探询、泄露其他办案人员承办案件的信息,私自会见涉案人员及亲友,或为涉案人员牵线联系办案人员、说情干预;

(五)对涉案人员采取违规手段,伪造、篡改、隐匿证据,主观臆断案情,变相体罚、逼供诱供。

第六章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明确请示报告情形与要求

(一)发现其他干部违反规定影响公正执纪,或办案中出现新情况、处置意见有分歧的,须级请示汇报;

(二)坚持“逐级报告、谁安排向谁报告”原则,非必要不越级、不向无关人员报告;

(三)实行工作报备制,按时将工作完成情况须逐级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汇报;

(四)上级部署任务完成后,立即反馈结果并移交相关资料;

(五)涉及重要工作推进、资料安全风险、取证范围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先行请示,严禁个人擅自决策;遇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的,第一时间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并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备。

第十五条 规范请示报告渠道,与上级沟通联络总体由分管副书记统筹,具体事项由专人归口负责;其他人员须经授权方可对接工作。

第七章 强化保密纪律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涉密载体管理

(一)工作文件、涉密稿纸、光盘等使用后须及时粉碎、格式化处理;严禁用手机、非涉密电脑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二)涉密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须专人保管,做到人物分离、入柜封存,严格执行保密存放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言行约束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讨论涉密工作,不打探、谈论与本职无关的案件信息;

(二)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工作内容、人员信息、行程安排等;不对外发表与案件、保密工作相关的言论。

第八章 恪守生活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杜绝讲排场、比阔气。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八小时外”管理规定,遵守“十条禁令”“戒酒令”等要求,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第二十条 严禁本人及其亲属接受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游玩、度假、健身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

第九章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

第二十一条 强化政治理论学习

(一)持续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深刻领会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论述;

(二)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提升专业履职能力

(一)系统培训党章党规党纪,深入钻研信访处置、纪律审查、案件审理、监督检查等业务知识,广泛涉猎经济、科技、法律等综合知识;

(二)积极参加各类培训,鼓励年轻干部考取司法、会计等专业资格证书;

(三)搭建“室组”岗位互换、跟班学习、以案代训平台,推荐干部参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省市纪委监委工作,通过多岗位历练激发潜能;

(四)注重调查研究,定期向上级提供决策参考,提升工作部署的科学性。

第十章 健全激励保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中因缺乏经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且主动补救的,依规予以容错。

第二十四条 严查诬告陷害行为会同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区分举报、错告与诬告界限,对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对因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导致名誉受损的干部,视情通过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为敢于担当者撑腰。

第二十六条 严惩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或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纪检监察干部及其亲属的,从严从快查处,保障干部安心履职。

第十一章 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实绩论英雄,对政治素质高、敢于碰硬、业绩突出、作风扎实的干部,及时向组织推荐重用;对长期在艰苦岗位奋战、关键时刻能担重任的干部,优先推荐调任调用。

第二十八条 加大干部培养力度,选拔想干事、能干事、有担当的干部参加跟班学习;对系统内经历单一、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5年的人选,有序在系统内实施轮岗锻炼,多岗位锻炼干部

第二十九条 强化正向激励,对在重大专案、重要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严格追责问责机制

第三十条 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分类处置。

第三十一条 压实履职责任对履职不力、在重点工作中存在“虚粗拖”问题的,及时约谈督办;整改无效的,进行专项研判,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

第三十二条 严肃责任追究

(一)跟班学习、培训期间发生违纪违法的,追究本人责任并倒查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违反“八小时外”管理规定及各项禁令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岗位调整、调离系统等处理;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职务犯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监督执纪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

(四)对涉嫌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陵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