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责任报告
1、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及时报告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重要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及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安排、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
3、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及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和“五个一”手册;
4、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及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纪委监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反腐倡廉重要活动、典型经验、调研成果等情况;
5、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及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等方面情况;
6、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在每季度末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家访工作及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
7、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及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情况;
8、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及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接受巡察和审计的相关文书及整改落实意见。
二、重大事项报备
1、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要先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集体决策后的结果要及时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2、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干部职工的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以上干部向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其他干部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
3、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干部职工被执纪执法机关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协助调查、非正常死亡或失踪、在境外滞留或外逃等突发情况,应在核实情况后 24 小时内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
三、工作信息报送
1、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及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干部职工花名册及联系方式;
2、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季度或半年报送一次本部门、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3、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下发文件须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抄送 1 份;
4、其他应当报送的文件、资料。
四、干部任用监督
1、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提拔任用和后
备干部推荐,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廉政初步审查意见,报县纪 委监委组宣部出具正式审查意见,经县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审批后 报县委组织部门;
2、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本部门、本单位新任用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五、执纪审查
1、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反映党员干部及科级领导干部问题 的线索后,必须于当日报县纪委监委委信访室登记并按程序转县 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不得私自处置;
2、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约谈驻在单位的科级以下干部;
3、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严格落实信访举报线索“月
报告、零报告”制度;
4、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执纪审查工作,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调取、复制有关资料;
5、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在派驻纪检监察组调查谈话时积极协助配合,负责被谈话人员的接送等安全保障工作;
六、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
派驻纪检监察组可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授权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
巡察或专项问题整改、年度工作总结与部署、重要违纪案件立案及处理等事项的会议。
1、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应提前将会议议题等情况告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派员参加或列席的答复;
2、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会议时,有查阅、获取会议资料和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七、日常监督检查
1、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授权监督单位、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行使职责权利、开展业务活动及工作生活作风纪律实行监督全覆盖;
2、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检查要经常性不定期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或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具备网络检查条件的,应创造网络检查条件;
3、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行政审批、资金管理、人事、考试、项目建设、主要业务等关键风险点以及廉政纪律、作风建设等事项为日常监督重点。
八、工作联络
1、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及时向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2、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与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不定期沟通会商工作,主要内容为落实“两个责任”及监督执纪问责的相关事项;
3、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及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要明确 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联系;
4、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发出通知、通报及专题意见书,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应快速受理,并按要求回复。对无故拖延推诿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