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监察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黄陵县纪律监察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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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8/01 15: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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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快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切实保障村(居)民群众合法权益和集体利益,从源头上遏制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若干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市纪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一)深刻认识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将民主监督贯穿村(居)民自治全过程,进一步健全村(居)务监督制度机制,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坚持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居)民自治机制和村(社区)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和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村(社区)事务公开公平公正,使全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行规范有序、监督质效稳步提升。

二、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队伍建设

(二)选优配强班子。结合换届工作,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推动村(社区)党组织委员、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党组织提名按规范选举程序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专职专责,不得兼任村委会委员、会计、报账员、村民小组长等职务。对集体经济体量大、监督任务重、社会矛盾多的村(居),可选派县、乡纪检干部按规定担任村(居)党组织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注重从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地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中推选优秀年轻人才进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对具有财会、管理知识且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人员,优先推荐使用。实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报备制度,由所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建档备案,并履行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职责。

(三)提高履职能力。加强政治能力建设,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修课,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辅导、“三会一课”等方式,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基层治理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切实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着力提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能力。由县纪委监委牵头负责,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不少于5天(4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由乡镇(街道)纪委负责,邀请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统计、民政、医保等业务骨干授课,定期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不少于3天(24个学时)的轮训,做到培训全覆盖。

(四)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由乡镇(街道)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每年至少组织1次。评议和考核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情况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补贴相挂钩。年度考核结果向全体村(居)民公布。

(五)建立奖惩机制。加大优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评选表彰奖励力度,每年由县级纪委监委组织评选先进典型,并在纪委全会上进行表彰,树立标杆模范,典型示范带动,促进比学赶超、创先争优。乡镇(街道)根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业绩突出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选重点培养。对考核连续3年优秀的村监督委员会主任,优先推荐为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健全退出机制,对履职不力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由所在乡镇(街道)纪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对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六)加强职业保障。强化基础设施配备,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进一步规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实行专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村(居)务监督的法定效力和严肃性。保障工作经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在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中列支。落实职业待遇,严格落实《关于适当提高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村干部补贴保障标准的通知》(延市组发〔202488号)的执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补助,鼓励各地综合考虑村(居)集体经济收益,依规依纪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发放误工补助,乡镇(街道)做好审核把关。做实关心关爱,乡镇(街道)定期组织健康体检,落实人身意外保险,对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帮助,有关费用由县级财政列支。畅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晋升渠道,落实“县(市、区)在有空编且有符合报考条件的人选时,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主要面向村干部定向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政策要求。

三、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

(七)明确职能定位。充分将村(居)务监督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党委主体责任清单、纪委监督责任清单,进一步落实村(居)监委的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评议权,明确细化监督重点。充分尊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地位,确保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充分独立参与到“四议两公开”决策过程,保障其充分参与到村(居)民自治的各环节、各层面。进一步细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配套制定清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清单,明确其在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的权责边界,避免交叉任职,确保独立性,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

(八)规范监督程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紧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大环节”,明确监督事项的申报、审核、公示等步骤,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有序。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及纪委报告,涉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直接向乡镇(街道)党委和纪委报告,配合做好调查工作;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

(九)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完善例会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研究议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完善报告制度,每半年向村(社区)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居)务监督情况,村(社区)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每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完善学习培训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成员集体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县、镇组织的培训,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都要有专人如实记录,并作为村(居)务档案存档,以备查阅。

(十)加强上下联动。县纪委监委要督促乡镇党委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协调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两委”的关系。建立业务指导制度,县、镇两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联系指导、走访谈话、入户调研等形式了解村(居)监委履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与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协作机制。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机构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沟通交流制度,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可组织村级监督力量开展联合监督、交叉检查。推行提级聘任监督员模式,把村(社区)“三资”家底厚、群众关注度高、职能发挥充分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提级聘任为村(社区)监督员,由县纪委监委直接管理,发现重要问题线索直接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一)夯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切实担负起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主体责任,抓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作,履行好村(居)务监督工作直接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县镇两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行业务指导和协管责任,把村务监督工作纳入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范畴,一体推进一体落实。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社会工作、农业农村、人社、财政等单位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指导,形成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合力。

(十二)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保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职,对村(居)务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时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情况,相关组织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村(居)务监督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充分调动村(居)民群众参与监督管理村(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