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陵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着力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严查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净化政治生态。
明确基本概念。《办法》明确,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举报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为干部澄清正名,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对问题线索调查核实后,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给予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影响。
分清诬告行为。《办法》明确了七种行为为诬告陷害行为:即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的;由于嫉妒心里,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的;其他诬告他人的情形。
厘清诬告类别。《办法》指出,经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事实及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分澄清方式。《办法》明确了4种方式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即向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涉及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等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在本部门、本单位给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在网络媒体上给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严格责任追究。《办法》强调,对连续发生大面积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干部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认定为诬告陷害举报压案不报、不查等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调查期间向参与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问题调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拒不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澄清证明建议和伤及处理意见或变通执行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